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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小龙虾的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方拿回欠款17万余元整

发布者:孙依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6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共计 200000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长期买卖合作关系,2022 年3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订购一批小龙虾,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 200000 元。原告如约向被告发货,被告全部接收后,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货款拖欠共计 200000 元。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继续拖欠,截止具状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当遵守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原告已履行义务完毕,被告在屡次结算反复确认债务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四辩称:我们没有对账,具体欠款的数额我还说不上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 年 3 月 16 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达成合作意向,被告在原告处订购价值285340 元的小龙虾。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如约向被告发货合计 285340 元,被告接收原告发送的小龙虾后,支付了原告11 万元货款。仍下欠原告 175340 元货款。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 17534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张三销售给被告李四水产品小龙虾,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原告张三为出卖人, 被告李四为买受人。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接收后,支付了部分货款。仍下欠原告 175340 元货款未给付,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17534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李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欠款 1753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被告李四负担 2000 元,原告张三负担 1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依冰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国际广场1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23115793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