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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要返还吗?

发布者:阳建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546人看过


劳务、材料等已在工程建造中物化成建筑实体,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不适用财产返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若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并可以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若是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若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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