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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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签了“不再追究”,事后还能索要加班费和工资差额吗?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作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7-02

高某于2016102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PHP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高某于2021329日申请离职,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显示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离职当天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1329日。

乙方在认同并签署此次协议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权利。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乙方签字处有高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21329日。当时公司未盖章。

公司称该协议高某于离职之日签字后,该公司认可协议的效力,但忘记加盖公章了。

仲裁时出示的协议书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协议,仲裁委因此对该证据未予认定,仲裁后该公司加盖了公章。

高某对该协议的效力不认可。

《离职员工交接清单》中写明,此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到2021329日,待公司统一发薪日支付。

2022313日高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3724.29元、加班费32979.9元。

高某及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1. 离职协议约定不再追究,员工事后又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能否支持?

2. 未加盖公章但事后追认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公司因疏忽未及时在协议书中盖章,但该协议有利于该公司利益,支持公司不支付高某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显示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当天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其中约定“乙方在认同并签署此次协议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权利”。

高某在协议中签字,表明其认可协议书内容。

虽公司因疏忽未及时在协议书中盖章,但该协议有利于该公司利益。

其主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该协议书,表明其认可协议书的内容及对该公司的效力。

之后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主张,公司在协议书盖章表示追认合同的效力。

其盖章后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高某已认可离职后不再要求公司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因此其离职后公司仅需要按照《离职员工交接清单》向其支付截止到离职日的工资。

后公司已向高某支付了离职月的工资。

高某另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之前月份的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等,违反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公司要求不支付高某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请求。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公司无需支付高某工资差额13724.29元;二、公司无需支付高某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2979.9元;三、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伪证且违反平等协商原则

高某上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由公司单方面制作,违反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协议书明确规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书在仲裁阶段未盖章,而是在一审过程中追加的,该证据就是一个伪证。

公司答辩理由:高某从未对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其未举证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视为其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公司虽在仲裁阶段遗漏盖章,但已在诉讼时加盖完毕,应视为认可协议效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已合法生效。

二审判决:高某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公司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现其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理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内容包括“乙方在认同并签署此次协议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权利”。

高某还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该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虽未加盖其公司公章,但公司随后在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进行了盖章确认。

该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有劳动者高某签字确认,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并无证据显示该份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书有效。

其次,高某虽陈述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另有签订其他赔偿协议,称公司当时承诺会支付加班费等款项。

但其未能就同时签订的其他赔偿协议或公司的付款承诺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部分陈述不予采信。

再次,从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高某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公司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现其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理据。

一审法院未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516


【实务要点】

1. “不再追究”条款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签字确认放弃权利后,事后反悔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等,法院通常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予支持。

2. 协议未盖公章但事后追认的效力

离职协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用人单位在员工签字时因疏忽未加盖公章,但事后(如诉讼阶段)予以补盖追认,且该协议有利于用人单位,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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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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