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2025年1月12日,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 2025年4月25日,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转款5200元、1314元以及购买“CHANEL”围巾一条,支付价款 XXX 元,购买“BVLGARI 宝格丽 DIVAS,DREAM系列”项链一条,支付价款 XXX 元对此原告认为属于彩礼,应该撤销。
二、作为被告代理人答辩:
一、案涉款项均为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不存在欺诈情形。双方于2025通过网络相识,于 2025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原告的转账、礼物均系自愿、无偿的恋爱表达,是基于双方情感往来的主动付出,并非被告以“吵架原谅”“道歉补偿”等理由胁迫或强行索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同时与他人恋爱”无客观证据, 仅为单方猜测与主观推断,不能作为撤销赠与的合法依据。 所有赠与行为均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款项交付后已履行完 毕,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二、原告所称“违背真实意思”不成立。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转账、赠与行为具有完全认知与控制能力,不存在被误导、被欺诈的情形。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属于正常情感纠纷,并非被告刻意隐瞒或欺诈导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返还恋爱赠与,于法无据。 三、原告要求返还XXXX元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无法律依据。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增进感情的小额及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依法无需返还。本案系普通情感纠纷,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附义务赠与等可撤销或返还情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判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 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 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 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 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 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的规定,双方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在未缔结婚约的情况下可要求返还。该规定为赠与合同的特例,有婚约和婚嫁习俗背景,本案中,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原告的陈述,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交往时间短暂,尚未谈及婚嫁。故此,本院认为赠与财物的行为并无缔结婚姻之目的,
最后,本院认为,奔赴真爱从来不是倾尽所有盲目讨好, 更不该透支家庭积累维系感情。恋爱里的浪漫与付出,应靠-双方共同努力与创造,而并非刻意迎合。自爱与爱人,是守 住本心,自立自强,懂得彼此尊重与珍惜,这般得来的爱意, 才长久且珍贵。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