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为了结为夫妻,于2022年10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 “发八字”,张某向李某及父母支付了126000元彩礼及9800元“酒肉钱”。张某与李某于 2022年 10 月 17 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左右,期间,双方因是否共同生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李某认为暂时不宜共同生育孩子,而张某认为农村习惯结婚都是为了传宗接代,双方意见分歧导致分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购买陪嫁到张某家的陪嫁物品共计花费41109元。因双方对彩礼返还争执不下,张某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归纳争议焦点为,一、酒肉钱9800元的性质怎么认定?是否应当返还?二、本案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本案焦点一,按照风俗习惯,酒肉钱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用于操办婚宴时购买肉和酒的钱,性质上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女方按照约定举办婚礼、操办婚宴。本案中,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与原告举办了婚礼、操办了婚宴,酒肉钱 9800元事实上已在操办婚宴的过程中消耗,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本案焦点二,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钱126000元,扣减了被告购买陪嫁物品花费的41109元后剩余84891元,结合本案实际,具体返还彩礼的金额还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导致双方不能结为合法夫妻的主观障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了三个月左右,在彩礼返还金额中应当酌情予以减少;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愿意继续与原告张某完成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共同生活,而原告张某表示不同意继续办理结婚登记,这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不符、自相矛盾, 由此可见,导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没有完成结婚登记的主观障碍是张某嫌弃李某,在彩礼返还金额中应当酌情予以减少。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本案彩礼的返还金额酌定支持64891元。在此特别指出,原告张某关于“农村习惯结婚都是为了传宗接代”的想法过于偏激,生育孩子不仅是繁衍后代的需要,更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只要双方把爱情经营好了,生育孩子传宗接代就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相反,如果双方没有深厚的爱情作为基础,生硬的要求女方生育孩子传宗接代,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部分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及其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64891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双方分担。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彩礼返还数额过低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一、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以下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是否共同生活);
2. 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前提);
3.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前提,需举证证明绝对困难)。
二、返还数额的酌定因素
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返还比例,本案中法院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本案双方同居3个月,属于“短暂共同生活”,返还比例酌情降低。
2.彩礼用途:陪嫁物品(41109元)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应从彩礼中扣除。
3.过错责任:原告拒绝继续登记结婚,存在主观过错,返还比例进一步降低。
4.当地习俗:酒肉钱(9800元)因已用于婚宴消耗,不认定为彩礼,不予返还。
三、风险提示
1.彩礼范围界定:红包、改口费、日常消费等一般不认定为彩礼,需结合当地习俗判断。
2.诉讼主体:彩礼由女方父母接收的,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执行。
总结:彩礼返还需结合法律规定与个案实际,建议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律师,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