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徽,女,1982年出生,烟台市福山区人。
被告:柳某骏,男,1982年出生,烟台市福山区人。
原告武某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柳某骏支付欠款50000元。
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2月,被告柳某骏为了骗取原告武某徽的感情信任,从网上购买到假的离婚证,向原告证明自己已经离婚,两人开始公开情侣关系。2018年11月,原告知道被告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原告为索要两人为相处期间借给被告个人消费及开店装修投入的支出数额发生争执。
2017年5月22日,被告柳某骏向原告的母亲出具欠条一张,借条记载:“今借王某娟五万圆整用于装修店面,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
2018年12月4,原被告因上述纠纷发生争执,被告向派出所报警,同日,被告在派出所给原告出具欠原告五万元的欠条一张。
12月9日,原告武某徽向派出所报警,举报被告柳某骏重婚罪。被告在派出所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欠武某徽伍万元正三天内还清。”
12月14日,原告武某徽因被告不还款,再次向派出所报警,举报柳某骏诈骗。
12月21日,原告武某徽因被告不还钱,再次举报被告,被告因购买假离婚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被福山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原被告对是否借款5万元事实争执不一。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理由,法院应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被告因涉案50000元借款纠纷而先后四次报警,公安机关先后对被告涉嫌伪造证件做过笔录,原告先后举报被告重婚罪、诈骗,最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依法行政拘留。被告从不认可借款到出据欠条,到最后因拘留又不认可借款。从欠条的上述整个形成过程来看,原告的主张不足以认定被告出据涉案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50000元借款事实的发生,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徽对被告柳某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某徽负担。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