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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吗?

作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2次举报
2026-01-12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棘手情况:部分债务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便蓄意转移名下财产,面对债权人的维权行动时,要么消极拖延诉讼进程,要么假意配合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可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胜诉却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这一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造成冲击。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若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待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核查确认该行为属实,且在要求其履行执行义务时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若情节严重,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诉讼开始后”通常以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为起算节点。然而,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诉讼开始前转移财产”的情形,此类行为能否构成拒执罪?以下是几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7年7月18日,刘某海因交通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面临赔偿义务。2018年1月22日,在被债权人起诉前,刘某海与配偶协议离婚,约定“净身出户”,将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自身单独承担债务。2018年3月20日债权人正式起诉,8月6日一审判决作出,10月1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刘某海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典型意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海在债务确定后、诉讼前转移财产,目的是规避后续生效判决的执行,其行为性质与“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无本质区别,且财产转移的危害后果持续至执行阶段,导致判决无法履行,最终认定其构成拒执罪。





案例二:杨某荣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因雇佣人员摔伤,为避免名下房产被执行,其寻找案外人虚构债务,并就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11月1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房产已被“抵押”,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典型意义:虽理论上拒执罪的行为起算点可追溯至裁判生效后,但杨荣颜在诉讼前转移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至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认定打破了“仅裁判生效后行为才构罪”的片面理解,强调“行为后果延续性”的核心作用。





案例三:亲属账户转移财产案

被执行人在诉讼立案前,将共有的108万元赔偿款转入父亲账户,并取现80万元。


典型意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的财产转移行为,若目的是对抗未来执行,且危害状态持续,可构成拒执罪。





案例四:二审期间变压器变卖案

马某某在一审被判返还变压器后,二审审理期间(判决未生效)将变压器擅自变卖,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典型意义:在判决已作出但尚未生效的诉讼期间,恶意处置争议财物,同样构成犯罪。




在上述“诉讼前转移财产”构罪的法律推理逻辑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诉讼前转移财产”构罪,并非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关于“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的规定,而是基于以下三层法律逻辑展开,这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


1. 主观恶意的追溯时间上,债务人在“诉讼前”转移财产时,若债务已确定(如侵权责任已发生、借款到期未还)、纠纷已明确,且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意图明显,此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逃避执行”主观恶意,与“诉讼开始后”转移财产的恶意具有一致性。法院会从“全案事实”出发,追溯其主观意图的连续性,而非机械割裂“诉讼前”与“诉讼中”的行为。


2. 行为危害后果的持续性“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关键不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而在于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持续至“裁判生效后”。若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即“财产灭失”“执行不能”的状态持续存在,就意味着该行为对司法秩序的侵害仍在延续,符合拒执罪“妨碍判决执行”的核心要件。


3. 整体行为的一体化评价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将“诉讼前转移财产—诉讼中拖延程序—判决后拒不执行”视为一个完整的“逃避执行链条”,而非孤立评价单个行为。只要整个链条的核心目的是“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且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就可整体认定为拒执罪的实行行为。





所以建议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时,采取以下措施:债务发生后,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留存其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的变更记录,若发现异常转移,及时固定证据(如转账凭证、离婚协议、赠与合同等)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执行阶段若发现“诉讼前转移财产”,委托律师调取财产转移的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拒执罪”刑事报案材料,以证明“债务确定时间”“财产转移时间的关联性”“债务人转移财产后的无履行能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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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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