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处理一个执行案件,去和执行接待法官对接工作。排队时,听到一位申请执行人问:“我这个案子的被执行人,现在用的是别人名义申请的微信,能不能查看并执行这个微信里的资金?”
接待法官回复说:“不能。别说查看他用的微信了,就算他包里装着现金,我也不能动。”
这是我亲眼所见的一幕。
那到底能不能动呢?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搜查程序进行搜查。否则,确实不能动。
很多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后,会萌生一个想法,用家人或朋友的微信、支付宝,甚至进行现金交易。面对这种隐匿财产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种执行措施,叫搜查。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拒不交出,法院有权进行搜查。
这不是空想,而是有法可依的执行措施。
那么,启动搜查需要什么条件?
- 院长签发:搜查令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发,法官个人无权决定。
- 亮明身份:执行人员必须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 有人见证:搜查自然人时,需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以及基层组织人员到场。
- 特殊保护:搜查女性身体时,必须由女性执行人员进行。
- 固定证据:搜查过程需制作笔录,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尽管搜查程序规定得很完善,但在实际运用中却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是找人难。被执行人失联是常态,在户籍地找不到人,现住地又不清楚,连人都找不到,更别提查找隐匿财产了。
其次是发现难。如果被执行人使用他人的账户,线索很难被发现。没有确切的证据,法院也无法凭空启动搜查。
最后是协调难。一次搜查至少需要两三名执行人员,还需要基层组织的配合。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搜查令更多时候只是停留在法律条文里,真正用上的情况比较少。
但这不代表它没有用。如果能提供确切的线索,比如发现了隐匿财产的场所,搜查令就可能派上用场了。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