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制度非常复杂,以下推介两个入库案例。
1.婚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投资经营的债务,可根据投资经营收入的用途确定其性质
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的条件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暴力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