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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荣,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诚,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荣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112643.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30485.2元(自2022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止,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XHT-2018-339、QXHT-2018-371、QXHT-2018-342、QXHT-2018-350的四份 《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郑柏荣、郑衍辉承接项目装修、临建施工。现项目已竣工且投入使用,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江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郑某荣工程款9112643.21元,于2023年8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郑某荣1000000元,于2023年9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郑某荣3000000元,于2023年10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郑某荣剩余款项5112643.21元;

二、若被告江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前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郑某荣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江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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