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鑫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本案我方律师接受当事人被告刘XX的委托,代为答辩关于劳务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主张劳动纠纷存在不合理的诉求,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之间是劳务关系,与原告之间的欠款可以支付,其他不合理的要求没有支付的依据。
律师开展工作以及代理观点:
王XX称刘XX与XX公司系挂靠关系,刘XX称案涉工程系刘XX以个人名义承揽,本案欠款与XX公司无关。XX公司称承揽案涉工程的主体工程,而王XX所主张的劳务部分不属于XX公司承揽的范围。因王XX仅提交的欠条便签纸显示为XX公司所使用的便签纸,刘XX个人在欠条上签字,刘XX与XX公司均认为案涉劳务费用与XX公司无关。
案件结果:
关于XX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王XX主张就案涉劳务刘XX存在挂靠XX公司施工情形,XX公司应与刘XX承担连带责任,王XX对其所诉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王XX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王XX要求XX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不成立,法院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劳动纠纷问题与劳务纠纷问题所能处理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当事人和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建立法律关系时候,一定要注意两种关系,所能得到的补偿或者赔偿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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