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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天津公司解散案-世则律师成功驳回原告起诉,阻止不必要司法解散诉讼

发布者: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11日 114人看过 举报

2026-07-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国有地质研究院企业,是案涉勘查技术公司持股19%的股东。目标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余两名股东分别持股60%、21%。

原告主张目标公司长期管理混乱、连年亏损,此前曾提出股权转让、撤资等方案,均未得到妥善处理。后续原告发现公司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启动工商注销备案流程,认为自身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目标公司委托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全程出庭应诉,持股大额股份的第三方股东亦委托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办案,全面针对原告诉请进行专业抗辩,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1. 调取全套注销备案材料,锁定核心抗辩依据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调取企业工商注销公告、清算备案记录、股东决议等全套证据材料,核实确认:公司全体股东已达成统一合意,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自愿启动公司注销程序,属于法定自愿解散情形,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必要性。

2. 区分解散法律路径,击破原告诉讼逻辑漏洞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混淆了“自愿解散”与“司法强制解散”两种法定路径。在公司已自主启动合法注销流程的前提下,原告仍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薛冰峰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释明法律适用规则,明确股东自愿决议注销属于合法自治行为,无需另行通过司法诉讼解散,原告本次起诉不具备合法诉争利益。

3. 固定庭审事实,精准划分纠纷处理边界

薛冰峰律师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固定关键事实:原告本身并不反对公司注销,仅对注销、清算过程未提前告知存在异议。该争议属于公司清算阶段的程序性纠纷,不属于司法解散的审理范围,不能作为起诉解散公司的理由,完整、严谨地向法庭呈现全套抗辩观点。

4. 精准援引法条支撑抗辩,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精准援引《公司法》相关规定,详细梳理公司五大法定解散情形,明确区分企业自主注销与司法强制解散的适用边界,充分论证原告诉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

三、案件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1. 驳回原告全部起诉;

2. 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本案成功阻止了原告不必要的司法解散诉讼,避免目标公司陷入重复诉讼、恶意诉讼的风险,极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损耗与股东损失。本案圆满胜诉,充分展现了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在公司股权、解散清算、股东纠纷等商事领域扎实的办案功底与精准的诉讼把控能力。

四、世则律师法律提示

1. 公司解散分为两种法定途径,切勿盲目起诉

公司合法解散分为自愿解散与司法强制解散。股东协商一致、出具股东会决议自主注销,属于自愿解散;仅在公司长期僵局、无法经营、股东权益严重受损且无其他解决途径时,才可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已自主注销的,无权再起诉司法解散。

2. 对注销、清算流程有异议,不可起诉解散公司

股东若认为公司注销、清算程序违规、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自身权益,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需通过清算纠纷、股东权益诉讼等合法途径另行维权,选错诉讼方向会直接被法院驳回。

3. 无实际诉争利益的起诉,法院依法驳回

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维权利益,若争议事项已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再次起诉属于无意义诉讼,法院会依法驳回起诉,不仅无法维权,还会浪费大量时间、人力成本。

股东争议、公司僵局、注销清算、股权纠纷等商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普通企业和个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边界,容易选错诉讼请求、走错维权路径,导致案件被驳回、错失维权时机。

如果您正面临公司股东纠纷、注销清算争议、企业经营僵局、股权争议、公司解散维权等商事法律问题,不清楚维权路径、担心诉讼败诉风险,欢迎随时咨询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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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20000MD039395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股权纠纷、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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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0000MD03939560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股权纠纷、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