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振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龙,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甫,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荣,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明,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某龙,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审被告:章某娟,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本案系金某甫、金某荣、金某明提起的所有权确认诉讼,一审根据当事人诉求作出的裁判未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金某龙认为一审超出诉请范围,没有依据。
综上,金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金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