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否以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房屋归已所有的离婚协议,排除对该房屋的司法执行?
甲、乙夫妻购买一处房屋,登记为两人各50%的共有,甲、乙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甲方所有,甲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丙基于对乙的金钱债权的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执行。甲方能否以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甲方所有,排除生效判决的执行呢?
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甲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了乙方50%房屋产权的“债权”,但因其未办理50%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依法未取得50%房产的“物权”,“债权”不能排除“物权”的执行。
但是,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民事裁定裁判论理指出“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
据此,甲方依据离婚协议对乙方50%房屋产权具有“债权”,依法有对50%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因而对乙方50%房屋“物权”有着合法的“权益”,执行该房屋,实际上就排除了甲方对该50%房屋产权的期待性权益,为了依法保护甲方对50%房屋“物权”的权益,这时要审查甲方未办理50%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自身怠于行使请求权,因其过错,不保护甲方对50%房屋物权依法存在的“权益”,如果是“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则应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其排除“执行”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