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一套房屋,结婚时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房本上,但是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生活不能继续妻起诉带法院离婚,要求平均分割A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对于是否平均分割A和妻子都有不同的意见,妻子认为应当均分,A认为这套房产是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在具体分割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酌情确定妻子可分的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因此,婚前所购房屋即使加了配偶名字也并非“一人一半”进行分割,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