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有企业欠债的情况,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可能面临破产的处境。
此时企业可能出现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的情况,此时对于企业来说,有些行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或是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此时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