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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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财产哪些行为可撤销或无效?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834人看过


生活中经常有企业欠债的情况,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可能面临破产的处境。

此时企业可能出现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的情况,此时对于企业来说,有些行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或是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此时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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