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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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张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为视角

发布者:王博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801人看过 举报

2025-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方面

犯罪行为及获利: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张三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工作期间帮助李四王五处进货、发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共计453251元,获利20900元。这一行为确实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对此张三也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从犯地位张三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只是帮助李四王五处进货、发货,没有参与销售假冒商品的决策,也没有直接向李四等人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属于辅助性的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从犯的认定对于张三的量刑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为张三争取较轻的刑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量刑情节方面

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张三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现出认罪认罚意向,并坦白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态度端正。在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认罪认罚,这种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有悔改之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初犯、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张三系初犯,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仅为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三个月时间,且获利较少,仅为20900元。这些情节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积极退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三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0元。这一行为表明其有积极弥补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意愿,可视为其悔罪的具体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缴纳罚金能力低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其缴纳罚金能力低,虽然这不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希望法庭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予以考虑。

法律适用方面

罪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该罪。张三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量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三参与销售的假冒商标商品数额较大,但鉴于其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体辩护思路

争取从犯认定:从案件事实出发,着重强调张三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辅助性作用,确保其从犯地位的认定,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突出认罪悔罪表现:全面展示张三自侦查阶段至庭审过程中的良好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积极退赃等悔罪行为,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

强调从轻量刑情节:充分阐述张三初犯、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等从轻量刑情节,以及其缴纳罚金能力低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实现判处缓刑的辩护目标,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更好地改造自身。


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某检察院从事法律工作超过十年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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