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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资兴法院巡回审判破解 “48 小时视同工伤” 争议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在郴州工伤维权领域,“48 小时视同工伤” 是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很多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却因 “不在工作岗位死亡” 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2025 年 11 月,资兴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在汝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院长亲自执槌,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最终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郴州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湖南省郴州...

该案的当事人是一位高中老师,长期高强度工作,身兼多职。在受人社局委派赴长沙担任评委后返岗,继续工作时身体不适,回家后病情加剧,最终因急性肺栓塞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以 “在家中死亡,不属于工作岗位” 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我作为家属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1. “48 小时视同工伤” 的核心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非 “在工作岗位死亡”;2. 老师的疾病是在工作岗位突发,回家后病情加重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人社局将 “家中” 机械地排除在 “工作岗位” 之外,割裂了工作与疾病的连贯性,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适用法律不当。

资兴法院院长彭艳担任审判长,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汝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社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湖南省郴州...。最终,家属成功为老师争取到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13 万余元、丧葬补助金 4 万余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 “48 小时视同工伤” 的认定标准,强调疾病的突发性和与工作的关联性,而非死亡地点。郴州作为教育、医疗、制造业发达的地区,高强度工作岗位较多,此类案件时有发生。资兴法院的判决,为郴州两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有效保护了一线教职工和高强度岗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记录等证据,证明疾病的突发性和与工作的关联性。若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应及时委托专业工伤律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郴州法院的巡回审判方式,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资兴法院院长执槌、局长应诉的做法,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办案依据,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事实、本地司法尺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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