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颈椎骨折交通事故评残案件中,内固定手术是十级伤残的核心定级依据,也是很多伤者最后的评残底牌。但实务中,大量伤者因为不了解鉴定规则,术后恢复稍好就急于拆除钢板、钉棒内固定,最终亲手销毁了伤残定级的关键证据,导致鉴定失败,这是极其可惜的维权失误。很多患者单纯从医疗康复角度考虑,认为体内留置异物不利于身体健康,越早取出越好,却完全忽略了司法鉴定的取证需求。
工伤鉴定体系中,对内固定拆除与否包容性极强,无论是否取钢板、何时取钢板,只要有手术史、骨折史,均可正常定级,拆除内固定不会影响伤残等级。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审核标准截然不同,法医会综合考量伤者术后器质性改变、损伤残留程度、手术创伤遗留影响。对于单纯颈椎C4骨折伤者,若无椎管损伤、无神经后遗症、无明显活动障碍,**内固定手术本身就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定级依据**。
如果伤者术后3个月、半年就提前拆除内固定,骨骼完全愈合、椎体形态恢复完好、影像检查无任何手术残留痕迹,法医无法通过客观影像佐证重度手术创伤,结合伤者良好的恢复状态,大概率判定无伤残等级。简单来说,未取钢板时,手术创伤、骨骼损伤痕迹清晰可见,是法定的手术治疗定级依据;过早取板后,身体恢复如初,伤残鉴定的核心物证彻底消失。专业的维权思路一定是:**先完成伤残鉴定、锁定伤残等级,再择机拆除内固定**。切勿盲目听从单纯的医疗康复建议,忽视司法鉴定规则,因小失大,白白错失数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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