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第十四条明确的典型工伤之外,法律还设置了 “视同工伤” 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这类情况并非劳动者直接因工作行为受伤,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岗位特殊性、军人优抚政策等考量,受伤职工可以同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本条里 “48 小时抢救时限” 是争议最大、理解误区最多的内容,同时抢险救灾、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两类情形,也有着明确的适用边界,需要全体劳动者重点了解。
第一类视同工伤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 48 小时有着严格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而非员工发病时间、送医时间,这是法定硬性标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会随意延长。很多家属不理解为何超过 48 小时就无法认定工伤,这是立法层面划定的界限,目的是区分职业突发疾病与普通疾病风险。需要区分的是,如果员工是下班后在家突发疾病,即便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也不符合本项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第二类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该情形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限制,哪怕是节假日休息期间,员工主动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公益活动并受伤,都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正能量的倡导,鼓励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第三类针对退役军人,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且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入职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但该类人员待遇有特殊限制,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避免重复领取同类补偿。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针对突发疾病抢救的情形,家属一定要完整留存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抢救记录、时间证明等全套材料,精准核对 48 小时时间节点。参与抢险救灾受伤的,及时收集现场证人证言、活动记录等证据。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妥善保管伤残军人证、既往诊疗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按照视同工伤处理,劳动者及家属可以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同时也要注意区分边界,普通慢性病发作、非岗位突发疾病,均无法适用本条规则,避免盲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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