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工伤维权流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步,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条款,条文明确列举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很多劳动者在工作受伤、通勤途中发生事故后,无法判断自身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甚至因为不了解法条,白白错失维权机会。本条围绕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大核心要素展开,同时延伸至通勤、外出履职等关联场景,清晰界定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法条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也是最常见的工伤类型。员工在车间操作机器受伤、搬运货物摔伤、在岗位上被工具划伤等,都直接适用本项规定。第二种情形针对工作前后的预备、收尾工作,不少员工会提前到岗检查设备、整理工具,或是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完成收尾工作,在此期间受伤,同样依法认定为工伤,法律充分保护员工履职前后的合理工作行为。第三种为履职遭受暴力伤害,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他人发生冲突并受到殴打、意外伤害,也属于工伤范畴。
除此之外,长期接触粉尘、化学原料、辐射等特殊岗位员工,确诊职业病的,统一认定为工伤。员工受单位指派因公外出办事、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是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也纳入工伤范围。其中争议最多、纠纷最高发的,是第六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则。需要重点强调,并非上下班路上所有受伤都算工伤,仅限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均包含在内。如果交警认定员工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即便伤情严重,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
结合实务维权建议,员工发生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岗受伤的,留存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工作记录;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务必第一时间报警,获取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部分用人单位会刻意曲解法条、拒绝配合认定工伤,劳动者无需妥协,对照本条规定梳理事实,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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