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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钱财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他人钱财,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区分普通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一般情况下多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法定要件的,则涉嫌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1.单纯以恋爱、订婚为名义收取大额钱财,无真实结婚意愿,事后拒不结婚、拒不返还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付款方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全额返还财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仅是恋爱期间双方自愿赠与的小额红包、日常礼品等,属于正常情感交往支出,不构成违法,也无需返还。

2.若收取钱财后,因感情破裂、家庭反对等客观合理原因未能登记结婚,主观上无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便未及时返还钱财,也仅属于民事婚约财产纠纷,仅需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犯罪。

一、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钱财的民事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以此规范婚恋、婚约中的财物往来,维护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任何以结婚为幌子,主动索要、收取大额彩礼、礼金、财物,本身无真实结婚意愿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范畴。

2.根据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大额婚恋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行为人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钱财,拒不返还的,给付方可通过起诉维权,依法追回全部涉案财物。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钱财的刑事诈骗认定

并非所有借婚恋收取钱财的行为都属于诈骗,只有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相关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身份、虚构婚恋意愿、隐瞒不打算结婚的真相、假意承诺结婚等欺诈行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婚恋诈骗情形包括:短期多次以恋爱、订婚为名收取钱财、收款后刻意失联、刻意拖延拒绝结婚、虚构家庭及婚恋条件骗取大额财物等。涉案金额达到各地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需追缴赃款返还受害人。

三、民事违法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要点

区分二者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1.民事违法情形:行为人有真实婚恋交往行为,仅存在借机索要大额财物、过度索取彩礼的行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婚,仅需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2.刑事诈骗情形:行为人自始无结婚、婚恋的真实意愿,专门以非法敛财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大额钱财,收款后拒不返还、刻意逃避联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属于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处罚。

3.小额自愿赠与、正常婚恋开支,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交往行为,不存在强行索取、欺诈骗取情形的,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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