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义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邱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XX借款本金76,800元及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谢如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