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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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险拒赔案中的"因果关系"之争:三起真实判决揭示法律底线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7-08

保险拒赔的理由千变万化,但在杭州法院近一年的判决中,一个共同的法律原则反复浮现——因果关系。李晓伟律师团队在代理杭州地区保险拒赔案件时注意到,无论是重疾险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意外险以“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还是交通事故保险以“受害者自身体质差”为由缩减赔偿,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往往经不起因果关系层面的法律审视。以下三起真实判决,恰好构成了一组完整的参照。

一、慢性胰腺炎就是胰腺癌的“既往症”?杭州法院说不

杭州的周先生,48岁。他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2025年4月,他因上腹部持续隐痛伴体重下降就医,穿刺活检确诊为胰腺导管腺癌 II 期。

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查阅其既往就诊记录,发现周先生投保前三年曾因“慢性胰腺炎”门诊就诊6次,遂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保险公司的逻辑看似合理:胰腺炎和胰腺癌发生在同一个器官,存在密切关联。

然而,医学上慢性胰腺炎与胰腺导管腺癌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二者的关联性在医学界本身就是一个争议课题。2025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先生重疾保险金50万元,核心理由是:保险公司未能完成既往症与出险疾病之间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仅凭“同一器官”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猝死就不算意外?杭州快递员家属获赔80万

36岁的阿强在杭州一家快递公司做分拣员,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综合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额80万元。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阿强下夜班回家途中在公交站台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很直接: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事故,意外险不赔。

但猝死仅是对死亡方式的描述,并不等于“因病死亡”。阿强入职体检正常,事发当日无任何不适,公交站监控显示其正常等车,所有证据均指向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主张“非意外”,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病死亡而非意外。202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阿强家属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理由是保险公司未能完成“非意外”的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老人体质差就少赔?杭州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2024年10月,杭州富阳区,75岁的郑某老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时被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老人住院治疗后病情一度好转,转入养老院仅25天后,因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离世。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对老人的死亡结果起“次要作用”,主要原因是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机能衰竭。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交通事故只是次要原因,不应全额赔偿。

杭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即使交通事故对死亡结果仅起次要作用,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额赔偿。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起案件的共同法律逻辑

这三起案件涉及重疾险、意外险和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理由各不相同,但指向同一个法律核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谁。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必须证明既往症与出险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凭同一器官或症状关联推定。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拒赔,必须举证排除意外的可能性,而非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投保人。保险公司以“体质差”缩减赔偿,必须面对法律明确的原则:受害人个人体质不构成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对杭州保险消费者而言,这三起判决传递的信息很清晰:收到拒赔通知时,不要被保险公司的理由吓退,而要看这个理由在因果关系层面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特点:12年专注保险纠纷解决,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98%以上代理投保人案件。10人专业团队包括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前法官律师,自建“医疗体系 AI 大数据库”和“全国保险裁判规则 AI 大数据库”。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自费。

权威认可:代理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2024年度典型案例,被 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京法网事、《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报道。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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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