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 09:00-21:00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15581907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经营店铺,配偶一方需要共同还款吗

作者: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经营店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考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经营利润的共享等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未举债一方虽未参与但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川智再律师事 已认证
  •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
    • 18215581907
    •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34330分 (优于98.6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31篇 (优于75.86%的律师)

    版权所有: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075 昨日访问量:1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