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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怎么办

作者: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5次举报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拒绝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因没有履行能力,未能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和解或者谅解协议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建议办案机关酌减从宽处罚幅度。

  律师补充: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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