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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纠纷

发布者: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行政补偿纠纷。原告丁先生不服被告张家口住建局和张家口征收中心及第三人张家口区政府的行政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丁先生主张,根据1999年与当地商业局和食品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他承包了25亩土地种植葡萄树苗,承包期为30年。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费用为1498370元。然而,由于涉及张某的刑事案件,补偿款被错误地发放给了张某的儿子张小某,原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将补偿款补偿给自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中心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丁先生的安置资格进行了审查,并明确约定了拆迁补偿事宜。在附属物拆除后,征收中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丁先生非附属物所有人,且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法院判决征收中心继续履行与原告丁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49837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的代理律师谢迎宇在处理此案时,面临了诸多挑战。首先,需要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对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不足。在庭审过程中,谢律师通过提交详细的证据材料,包括承包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关通知和公证书等,充分展示了原告的主张和诉求。此外,谢律师还巧妙地利用了法律条文,对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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