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林女士(化名)与被告郑先生(化名)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宇(化名)。婚后,林女士发现与郑先生性格差异较大,郑先生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妻子、孩子及长辈均未尽到应有的关心与照料义务。小宇出生后一直由林女士及林女士父母抚养,期间小宇曾两次住院治疗,郑先生均未参与照料也未支付相关费用;林女士父母患病期间,请求郑先生帮忙照顾孩子,亦遭到拒绝。长期的情感疏离与责任缺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林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介入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林女士进行详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车辆登记信息、孩子医疗记录、家庭日常支出凭证等。律师积极推动调解程序,以维护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并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林女士与被告郑先生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小宇由原告林女士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郑先生自2028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费800元,直至小宇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婚生子小宇的教育费用(限于公办学校相关必要费用,不含校外兴趣班、辅导班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医疗费用,以及两份指定商业保险的年度保费(每年共计 881.66 元),由双方各承担50%。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后,凭有效票据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应在收到票据后15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四、若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被告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望小宇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当日 9:00-20:00,由被告负责接送,探望需提前一天通知原告,原告应予以协助;
六、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返还车辆,若原告未按时返还,需向被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
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及其他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登记在各自名下或实际占有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珠宝首饰、贵重物品、债权、个人物品、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八、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办案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
1.调解策略得当:律师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调解方式,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与对抗性,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通过充分沟通,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诉求,促成了协议的达成。
2.核心诉求保障有力: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成功维护了原告的抚养权主张,并明确了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稳定的物质保障;同时,明确了被告的探视权,兼顾了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
3.财产分割清晰合理:针对车辆归属及返还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划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了后续财产纠纷的产生;违约金条款的设置,为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4.风险防范到位:协议中明确了费用支付时间、票据要求、逾期利息等细节,有效防范了后续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