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原告孟女士与第三人林先生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2024年初,孟女士偶然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郑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林先生在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未经孟女士同意,擅自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郑女士支付大额款项,还为郑女士支付旅游、购物、订酒店、车辆加油、购买金器首饰等各项消费,转账款项中还包含520、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累计款项及消费金额超11万元。
孟女士委托律师处理本案。马嘉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办案工作:
第一,固定核心证据,调取孟女士与林先生的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持律师调查令调取林先生与郑女士的微信交易流水,明确款项往来具体金额;
第二,收集郑女士明知林先生已婚的证据,包括孟女士及其家人与郑女士的通话录音、郑女士与林先生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第三,向郑女士寄送律师函,要求其限期返还不当受领的款项及物品价值,郑女士收悉后拒不返还;
第四,拟定诉讼方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先生与郑女士的款项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郑女士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后根据证据核算金额,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将返还金额调整为110750.89元。
判决如下:
一、 确认第三人林先生赠与被告郑女士110547.62元款项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郑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女士返还110547.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0547.6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若郑女士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的还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马嘉欣律师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及违法性,同时精准适用法律,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第一,证据收集全面且精准,马嘉欣律师不仅调取了核心的款项往来流水、婚姻关系证明,还收集了能够证明被告明知第三人已婚仍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第三人的当庭自认,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赠与性质,推翻了被告关于 “服务费用” 的抗辩;
第二,诉讼策略得当,马嘉欣律师先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尝试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后及时提起诉讼,并根据证据核算金额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适用精准,马嘉欣律师紧扣《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明确案涉赠与行为的违法性,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孟女士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外第三人亦无权不当占有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