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33号金融中心12楼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江门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时房子、存款、孩子到底怎么分

发布者: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2人看过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核心问题。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则。


一、离婚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 30 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房产怎么分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后共同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处理可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根据司法解释,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四、存款和其他财产

婚后工资、奖金、经营收入均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子女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六、关于江门婚姻家事律师

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处理过多起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熟悉江门本地法院裁判口径。团队律师在离婚房产分割、存款调查、抚养权争取、离婚协议起草等方面有丰富实务经验,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离婚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现行《民法典》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