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婚姻家事团队
华荣婚姻家事团队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遗嘱中有可永久居住,是否可以进行居住权登记?

作者:华荣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5次举报


前言

202111日《民法典》实施后,将居住权纳入到物权编。自此,居住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有权居住都可以纳入到居住权的范畴,居住权的认定以及居住权的物权登记,均需要有法可依。

 

  对于《民法典》实施前遗嘱所设定的有权居住,是否一定属于《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范畴,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居住权登记,本案例通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作出了认定。

 

01案件介绍和经过

  夏女士(以下均为化名)是一位八零后的职业女性,其父亲夏父在退休前担任某厂厂长,夏父和夏女士的母亲陈母于1984年结婚,并于1999离婚,后夏父于2015年开始患病,并于2017年与涂某结婚,后于2018年因病死亡,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

 

  夏父生前留有三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并立有遗嘱,其中两套房产留给女儿夏女士,其他房产及存款未立遗嘱。另,夏父遗嘱中陈述,就给夏女士的其中一套房产,涂某可永久居住,如再婚就搬离。

 

  后夏女士和涂某因就遗产无法达成一直,诉讼到法院,最终法院将上述两套房产判归夏女士,其余财产均分。第三套房产判归涂某,由涂某支付折价款。

 

  上述遗产案件结束后,涂某提起了居住权之诉,主张根据遗嘱内容,其在其中一套房产享有居住权,并且要求进行居住权登记。

 

02审理结果

  后经一审以及二审法院认定,该遗嘱于《民法典》实施前已经生效,并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有权居住系债权,而非物权,因此仅同意就该房产,涂某有权居住,但是未支持涂某要求居住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03律师见解

1

 

  有权居住和居住权登记属于两个法律范畴,不可一概而论。一个是债权的范畴,一个是《民法典》关于物权居住权的范畴。有权居住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居住权登记的法律后果。

2

  不能因为涂某有权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其就有权进行物权居住权上的登记。夏父2018年距离202111日《民法典》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其根本无法预见到房产上可以进行居住权登记。换句话讲,如果其知道房产上可以进行居住权登记或者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死亡,其是否还会有该遗嘱或者该遗嘱是否还会设定该居住的权利,是不可能进行假设、预测以及扩大解释的。且该遗嘱中仅仅表示涂某可以居住,但是并未对涉案房屋做任何限制,包括买卖、包括其他用益物权的行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两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法制天地《和大律师面对面》特邀合作律师团队,10年以上婚姻家庭调解及诉讼经验,一对一制定方案。  擅长:离婚诉讼、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31000********5K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金融证券、离婚、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