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飞,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某日收诉后,由本院临城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后因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以200000元为限)。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燕飞,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6665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XX元、保全费1520元、保函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起,被告因做生意和进材料需要,陆续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8166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每月归还5000元,如一期不按约归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同时原告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之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并未按约支付剩余借款,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按约还款,但原告为促成条件成就,将被告的联系方式均拉黑,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还款,若原告能提供收款渠道,被告愿意补齐之前未能归还的款项,之后仍按月归还;2.因原告不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故被告无需负担利息、律师费等费用,且律师费过高。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XX元、保全费1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不当促使被告违约。对此本院评判如下:XX。综上,依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原告不当促使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XX元,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由被告负担必要的律师费X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76665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XX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燕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