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法院认为
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原、被告的银行往来记录与原告庭审中自认,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因案涉《借条》系双方对之前借款的整体结算并确认,虽未载明借款期限,但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以《借条》记载金额为准偿还借款本金6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故利息应按照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