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A公司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情况:无。
二、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情况:无。
三、借款交付情况:A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2日通过农业银行分别转账6000元、4000元,2019年11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累计转账出借11500元给方某。
四、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五、借款利率:无。
六、借款期限:无。
七、还款情况:无。
八、担保情况:无。
九、实现债权费用:无。
十、有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违法或虚假诉讼的情形:无。
十一、有无证据证实当事人定居外国且取得外国国籍:无。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A公司提供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对账单,其中载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4日分别借给方某现金6000元、4000元、1500元。
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
以上事项中,不存在双方无争议的事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A公司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无须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经催告,方某未偿还借款,A公司要求方某偿还借款115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即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500元为本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15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500元为本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给原告A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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