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伏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元,余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伏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