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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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资窃罪被刑事拘留一案

发布者:姜宁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324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3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昌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杨XX、陈XX、昌XX、胡XX退出违法所得,连同被告人何XX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单位(详见附表),余款上缴国库;扣押的汽车、剪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等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姜宁,中共党员,曾在某法院实习工作。其办案风格严谨缜密,勤奋细心,在法律上冷静严谨,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在沟通上,温和、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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