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3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昌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杨XX、陈XX、昌XX、胡XX退出违法所得,连同被告人何XX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单位(详见附表),余款上缴国库;扣押的汽车、剪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等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