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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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涉嫌诈骗罪不被起诉一案

发布者:姜宁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321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硬盘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产品信息、话术单等书证;

3.证人周X、杨XX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XX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廖XX及另案处理的廖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青岛XX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提取等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A9系统数据、财务报表、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姜宁,中共党员,曾在某法院实习工作。其办案风格严谨缜密,勤奋细心,在法律上冷静严谨,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在沟通上,温和、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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