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X、胡XX、张X参加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累计30日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X、胡XX、张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饶X、胡X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张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饶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预缴财产刑保证金,被告人胡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张X愿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财产刑保证金,均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饶X、张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二人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关于被告人饶X、张X的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所提从轻、从宽处罚以及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虑及。关于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所提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虑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9日,即刑期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饶X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子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胡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其已退违法所得及折抵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