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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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工伤,消失的腿:看向佳宁律师如何为工人“追”回42万赔偿金

发布者:向佳宁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27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1年4月4日,建筑工人张三在成渝地区某机场项目的工地上不慎摔伤,左腿骨折。他所在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佳宁律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安排其就医,并启动了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报案流程,承保方为李四保险公司。
然而,张三的伤情在术后不幸恶化,因感染久治不愈,最终在一年多以后的2022年5月,被迫接受了左大腿截肢手术。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当向佳宁律师依据保险合同,正式为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42万元的伤残及医疗费用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拒赔
保险公司提出了三点强硬抗辩:1. 时隔一年多才申请理赔,事故真实性存疑;2. 未在规定时间内(180天内)进行伤残鉴定;3. 截肢与最初的摔伤事故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面对僵局,向佳宁律师没有放弃,他代表张三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完全支持了张三(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所有抗辩理由。法院的核心认定如下:

  1. 事故真实无误:法院采信了向佳宁律师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协调取得的医院全套病历、应急管理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实了工伤事实。


  2. 保险责任不可推卸:法院明确指出,张三的截肢后果是初始工伤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预见的并发症,是整个损害后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以“非直接原因”拒赔于法无据。


  3. 格式条款不得滥用: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180天内评残”的条款,法院认定其为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向投保人充分提示说明,该条款对张三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维持原判,判决李四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2万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理赔纠纷,其胜利的关键在于专业、细致且具有前瞻性的证据固定工作,而这正是向佳宁律师在此案中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1. 证据的“第一响应人”:向佳宁律师作为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并非仅进行简单报案,而是有意识地指导、协调保存了所有关键证据。从原始的医疗记录到行政部门的证明,这些“新鲜”证据在日后诉讼中成为击破“事故存疑”论的核心武器,其证明力远高于事后补救的材料。


  2. 突破合同文本的专业洞见:保险公司常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细节(如鉴定期限)设置理赔障碍。向佳宁律师及其法律团队没有停留在合同表面,而是准确抓住了“损伤发展连续性”和“格式条款效力”这两个法律关键点,将案件焦点从“是否符合条款”提升到“条款是否公平合法”的层面,实现了降维打击。


  3. 持久的人文关怀与担当:从事故发生到最终获赔,历时超过两年。向佳宁律师没有因员工离职、伤情变化或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而中止代理,其持续的跟进与维权努力,给予了伤者及其家庭至关重要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与温度。


结论:这份胜诉判决,不仅仅是为一名重伤工人讨回了公正的赔偿,更生动地诠释了,一位具备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的项目管理者,如何在悲剧发生后筑起第一道也是最坚实的防线,将一纸保险单真正转变为劳动者“看得见、摸得着”的保障。向佳宁律师在本案中扮演的,正是这样一位至关重要的“护盾”铸就者。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某大型财产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63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