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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的14条裁判规则②

发布者:李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795人看过


8.建设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未经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相关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案件名称:鹏筑公司、华源公司与华西公司、国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9.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经验收,发包人将工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可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圣公司在接收许某交付的工程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天圣公司总工程师朱某、项目经理陈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过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要求许某进行修复的意见。天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工程后向许某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要求修复的主张。天圣公司截至2017年1月26日已向许某给付工程款1397万元。上述事实初步表明天圣公司认可许某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许某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天圣公司将许某施工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土建工程部分交付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15#商业楼安装内部电梯设施,并进行外部大理石装饰施工,属于擅自使用行为,天圣公司再主张许某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天圣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10.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将案涉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案件名称:广厦公司、馨怡公司与虞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11.(1)发包人在诉讼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施工方退场时尚未竣工验收,亦自认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以工程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主张已通知承包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其曾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明确予以拒绝,反而曾向承包人表示认可一审认定的涉案工程款数额的,对于其扣除维修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质保金及家美公司主张的维修费5158746.65元。首先,关于维修费。家美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海天公司未予维修,应承担家美公司后期维修费用5158746.6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家美公司一审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海天公司退场时尚未竣工验收,亦自认工程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家美公司现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家美公司主张海天公司退场后,家美公司已通知海天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陈述海天公司工作人员留在工地,以及家美公司维修至2016年底,并未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家美公司曾向海天公司主张权利,海天公司明确予以拒绝。相反,在2017年1月12日,家美公司仍发函认可一审认定的本案工程款101257649.26元。因此,一审未予支持家美公司关于扣除维修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家美公司与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1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由四友公司投入使用,依照上述规定,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四友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四友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无法最终确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四友公司与赵某伟、合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

13.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使用,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胥某是否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使用。陕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要求胥某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名称:陕西中业公司与胥某、陕西中交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

14.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方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发包方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主张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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