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甜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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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谭xx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甜恬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608人看过 举报

2023-06-19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广西xx自治县。

委托诉讼

代理人曾祥东(特别授权),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

代理人唐甜恬(特别授权),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xx族,住广西xx自治县。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8月17日

开庭日期2022年9月16日

原告诉讼

请求原告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投资款2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谭xx劝说原告投资mfc粉丝忠诚消费回馈系统平台,并承诺投资后有丰厚的分红,不用担心年老后的经济压力。之后原告分4次将35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201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35000元,投资时间一年半回本,如期间平台消失不见,退回本金35000元给原告。之后一年半时间内,被告没有向原告给付任何分红,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部分投资款。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5月12日被告共归还原告投资款13300元,尚欠217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投资款。

被告答辩

意见被告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查明事实2018年年初,被告谭xx对原告谭xx说投资mfc粉丝忠诚消费回馈系统平台,一年半就可以回本,并且有丰厚的分红。原告认为可以投资,于是分4次将35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帮其投资。201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谭某某投资mfc粉丝忠诚消费回馈系统平台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投资时间一年半回本,如期间平台消失不见,退回本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给谭玉莲”。一年半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分红,于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被告于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5月12日先后退还原告投资款13300元,剩余21700元未退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剩余投资款21700元。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委托投资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达成委托投资协议,且被告向原告承诺如投资失败将全额退还原告投资款,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支付35000元投资款,该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虽然原告谭xx提交的收条上交款人为“谭某某”,但当地方言“义”与“玉”相通,“连”与“莲”为同音字,且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并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实际亦退还了部分款项。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收条上交款人“谭某某”就是本案原告谭xx。被告已退还原告投资款133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在案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余款21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谭xx投资款2170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唐甜恬律师,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实习和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诉讼策略以及非诉设计方案。办案思路缜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2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离婚、人身损害、侵权
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
1450320********21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离婚、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