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
经营者: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X,男性,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区。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赁款及逾期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98271元及逾期利息15408.89元,共计113679.89元。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租赁材料,双方对账结算后,被告确认欠款98271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至今未支付。
法院审理:
原告提交租金结算对账单和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支持原告请求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逾期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被告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服务部98271元和逾期利息(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其他: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彭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