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雨珂律师
周雨珂律师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周雨珂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三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应当予以支持,却没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的“困难”程度定性不清,而且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适用,也未加以规定。

司法实践中,男方婚前为女方购买的金银首饰、物品以及未明确是否为彩礼而给付女方家庭的钱财,如果按照解释的规定,是不能作为彩礼的,但是如果这些财物价值远远高于明确给付的彩礼,如不予返还,又显失公平。即使是明确给付的彩礼,应当如何返还?实践各地法院把握的标准也不统一。

因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标准,确定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的适用情形;

二是对彩礼进行重新定性,适度扩大彩礼的范围;

三是对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予以明文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周雨珂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中外法学理论。曾就职于夏礼文律师所新加坡分所(该所荣登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