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发现很多人对于盗窃、职务侵占、诈骗的界限理解模糊。
职务侵占罪 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该罪在主观上除了故意,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行为内容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行为方式多样,包括窃取、骗取、直接侵吞等。对于本罪客观要件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也是区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的关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此处的便利条件包括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021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量刑,在量刑上更加细化,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降低了主刑起点刑及幅度,调整为三档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至无期徒刑,并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即“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