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规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一,依据解释第27条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
第二,依据27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LPR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假设LPR是5%,4倍正好是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LPR的4倍,故前期的利息可计人后期的本金。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人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100+20=120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人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元,第5期利息为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 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IOO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0%x5=20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0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48.832-200=4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凭证:除了借据、收据、欠条外,实践中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文本等等。除此之外,转账凭证、结算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皆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