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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况

发布者:恒标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255人看过

山东省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

  (一)、第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二)、第二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详细转让程序

  (一)、签订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二)、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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