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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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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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七):购买保健品、美容养生产品的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宋方星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1326人看过 举报

2022-06-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乙,女,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25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付款12500元,用于购买保健品、美容养生产品等,但是被告收到货款后迟迟未发货,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被告乙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综合分析以下证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一、转账凭证1份。证明:原告甲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乙转账共计12500元,用于向乙购买产品;证据二、(2018)鲁08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乙系R投资有限公司济宁W级卫星店店长,出售R公司调理人体酸碱平衡的直营产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乙系R投资有限公司在济宁市级卫星店店长,甲系乙发展的直营店线下会员。2017年9月15日甲向乙转款12500元,用于向乙购买直营店产品,但乙收款后,未向甲交付产品,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乙收取原告甲的货款后,理应交付货物或退还货款。原告甲要求被告乙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甲退还货款1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常明

人民陪审员  陈宪文

人民陪审员  陈成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莹莹

宋方星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宋方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坚持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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