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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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确诊了溃疡性结肠炎,保险公司却说"你没按条款规定的方式治疗"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2026-07-01


一、交了几年保费,理赔时等来的却是不予受理

几年前,石家庄的一位投保人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保障终身,年交保费几千元。

合同约定得很清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豁免确诊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每年按时交费,从未断过。

投保几年后,丈夫出现肠鸣音增加、大便习惯改变、间断便血等症状,前往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就诊。电子肠镜检查后,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广泛结肠型,初发,活动期,中度。

这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诊断。溃疡性结肠炎明确写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列表里。投保人觉得,理赔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投保人提交了完整的理赔材料。等了一个多月,等来的不是6万元轻症保险金,而是一封《不予受理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理由只有一句话: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说“不属于保险责任”

翻开保险合同7.19条第21项,关于“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定义是这样写的: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本症须经专科医生连续以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治疗3个月以上,方符合赔偿条件。

保险公司由此提出两点拒赔理由:

第一,被保险人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慢性的,不是“急性暴发性”的,疾病类型对不上。

第二,被保险人一直用的是美沙拉嗪,一种常规的抗炎药物,没有用过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不符合条款规定的“连续治疗3个月以上”的要求。

总结起来就是:病是合同上写的病,但你发病的方式不对,治病的药也不对。所以不赔。

三、法院怎么看这个拒赔理由

投保人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的核心争议只有一个:保险公司能不能用条款限定了“发病方式”和“治疗方式”,来排除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清晰的认定。

第一,这是一个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投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被保险人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二,条款中的限制条件与医学常识不符。溃疡性结肠炎在临床上本身就是一种慢性肠道疾病——这一点连保险公司自己在法庭上引用的《溃疡性结肠炎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也明确承认。但保险条款却用“急性暴发性”把最常见的慢性类型排除在外,既不符合医学规律,也与常人对此疾病的认知相悖。

第三,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不合理。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治疗3个月以上才予赔付。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医生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选择的更适合的治疗方案,在保险公司那里不算数。患者没有选择最合适治疗的自由——如果想要理赔,就得按保险公司的“指定用药”来治。法院认为,这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治病救命”的设立初衷。

第四,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中的关键限制条件——“急性暴发性”“免疫抑制剂治疗3个月以上”——均以普通字体呈现,并未加粗、加黑或以其他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这些对投保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并豁免确诊日之后保险合同项下的各期保险费。

四、这个案子暴露出什么问题

这位投保人的遭遇不是孤例。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很多投保人不知道的事实:保险合同上写了病名,不等于确诊了就能赔。

保险公司在设计重疾险和轻症险条款时,经常在疾病定义后面附加各种限制条件。有的要求必须是某一种分型(比如本案中的“急性暴发性”),有的要求必须出现特定并发症,有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治疗方式。这些附加条件层层叠加,把理赔门槛抬高到了一种程度——投保人看合同以为保了很多病,等真出险了才发现,每一个病名下都藏着不容易满足的额外条件。

更关键的是,这些限制性条款往往藏在密密麻麻的合同正文里,用的是和周围文字一样的普通字体,没有加粗,没有单独提示。一般投保人不可能逐字逐句研读几十页的格式合同,更不可能预见到“确诊了合同上写的病”和“符合合同赔付条件”之间还有这么大的距离。

本案的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不合理地限定理赔范围的格式条款,法院不会支持。保险公司不能用自定义的标准来架空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五、如果你也遇到了保险拒赔

第一,不要一收到拒赔通知就放弃。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作出的决定,不是最终裁决。很多在理赔环节被拒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结果截然不同。

第二,仔细看拒赔通知书上写的是什么理由。是说你“没有如实告知”?还是说“不符合条款定义”?不同的拒赔理由对应不同的法律争议点,需要不同的应对思路。搞清楚保险公司到底以什么为依据拒赔,是第一步。

第三,对于“不符合条款定义”类拒赔,重点审视条款本身是否合理。条款对疾病的定义和医学上的通行标准一致吗?有没有附加了额外的治疗方式或并发症要求?这些附加条件有没有在合同中加粗、加黑或以其他方式明确提示?如果你在投保时根本不知道有这些限制条件存在,那么这个条款的效力就值得质疑。

第四,注意诉讼时效。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收到拒赔通知书后,时间就开始计算了。拖得太久,可能丧失胜诉权。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李晓伟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团队12年深耕保险理赔领域,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98%以上案件代理投保人,累计代理保险拒赔案件超千起。团队成员涵盖医学背景律师、前法官、前保险公司法务,曾入选法院典型案例。团队实行全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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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