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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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为河北肠梗阻婴儿死亡负责?

发布者:张月飞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725人看过


2021年5月石家庄一名出生36天的婴儿因肠梗阻送医治疗,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孩子发烧为由,将其送到缺乏医疗条件的方舱病房,在其等待核酸报告的九个小时中婴儿死亡。

      

       医院回应称,婴儿疑似先天性巨结肠,曾入院治疗17天。2021年5月28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院治疗,病情进展较快,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抢救治疗,仍不幸死亡。


       2021年6月婴儿家属向属地法院起诉。


       2022年5月医学会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出具鉴定意见:本案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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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报告一经披露,引起较大争议,婴儿父母不服鉴定结果,申请省级医学会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专业性较强,鉴定结果直接关系赔偿比例认定,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双方对鉴定结论往往存较大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共分四等十二级,一等甲级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的医疗事故,一般指患者因医疗过失死亡。本案例披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认定属一等甲级医疗事故,表明已确定医护人员存在违规并导致患者死亡。已确定院方违规造成患者死亡,但却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这从逻辑上无法自洽。


       我们注意到第四项“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中间有一个问号,问号表明是否有先天性巨结肠不确定。“游泳可能降低肠蠕动”表明游泳与肠蠕动因果关系并不明确。这两个真假都不能确认的影响因素,却超越已明确的院方责任,被评价为“有较大参与度”,成为患儿死亡的主因,确实让人费解。


       另外看到鉴定书签章为“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分两种:①医学会鉴定;②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抽取临床医生组成,而临床医生来源于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往往发生于医疗机构,运动员成为了裁判员,医学会鉴定公平性往往饱受病垢。司法鉴定一般由法医进行鉴定,其立场较医学会更为中立。


       注意看医疗事故鉴订书,我们会发现最后结尾只有医学会签章,无法明确鉴定书由那些人作出的,造成鉴定过程的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但是司法鉴定结尾所有法医会亲自签名,确定其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医学会是医疗行政机关为解决其医疗系统内发生的纠纷而组建的鉴定组织,其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组织。法院受理案件后摇号司法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医学会不包含在其摇号名单上。


       如本案患儿父母能将程序转进司法鉴定,其预后结果肯定比现在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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