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世界诧异的目光中高速腾飞,社会各阶层的财富以不同形式、不同速度开始积累,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家庭观念的淡化、婚姻盟约的弱化,以前走在大街小巷听到流行歌曲中都是“海可枯石可烂,天可崩地可裂,我们肩并着肩手牵着手”,翻开书本就有“情比金坚,爱如海深”这样的金句,现在回想一下似乎很多年都没有再听到、看到了,离婚率也是逐年攀升,近10年离婚率增长了10倍有余,国家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这不刚出台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就要求你冷静冷静再冷静,30天冷静期期满后再过来。办理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民政局确认后留一份备案,还是那句古话,解铃还须系铃人,哪结婚的去哪离婚;第二,双方实在谈不拢,那就法庭见。今天讨论的是第一种情况,尤其是离婚协议签订后又觉分配不公平,这种复杂的情况该怎么办?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慎重,一经签订非法定事由是不能再修改了,除非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才破例进行调整,这个重大不是我们觉得重大就重大,是需要法院进行认定的,比如签订时被胁迫、欺诈等。
其次,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抚养费、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离婚双方一般情况下只要神志清楚,明白自己签订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内容都必须得到执行,但有时候协议双方会对孩子抚养费进行约定,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支付抚养费,时间一久另一方就觉得不公平,孩子是双方的,为什么只有我一个人负担小孩开支,这个时候就试图用抚养费约定违法来否定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意思自治,其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合法,如果违法就相当于什么都没约定,那么在未成年人权利受法律特别保护情况下,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我们从约定主体来看,是谁做出的约定?是父亲和母亲,孩子并没有参与约定,约定的是什么?约定的是负担义务的形式,并没有否定孩子的权利,所以不管怎么约定只要不影响孩子生活,都是合法的,既然合法,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就是没有问题的,从大量法院的实判来看也是支持这一点的。
同时在离婚时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抚养权到底是谁的?一般原则是小孩2周岁以下随母亲生活,8周岁以上看孩子自己意愿,处于中间年龄就看跟谁生活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比如母亲没有抚养能力,父亲有,那抚养权就给父亲,或孩子从小跟外公外婆生活,那就判给母亲,以上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方吸毒或患有重大疾病,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抚养权给他,即使给他,也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要回孩子。
最后,离婚协议中房产怎么分配
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会平分房产,一方得房子给另一方补偿,或都不想要,卖掉房产分钱;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那另一方是没有份的,只能补偿已还贷款部分及已还贷款部分的增值,也有比较复杂的情况,常见的就是男方当时体恤另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女方,但是一直没有过户,时间长了觉得似乎不公平,想着反正没过户想办法要回来,从赠与的角度来看似乎没有问题,只要赠与行为没有完成,随时可以撤销回来,就当从来没发生过这事儿,但是一旦明确在离婚协议中,这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除非违背诚信原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发生善意取得,这房子就彻底要不回来了。
最后从婚姻角度讲,婚姻是一生的盟约,两人结合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在婚姻中男人只要能为妻子舍己,女人能顺服丈夫,世上没有不幸福的婚姻,这被世人看为愚拙的道理,实则是婚姻的奥秘!